第十三条

有效

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明确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不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调研项目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个别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