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对其进行论证、评估,提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规划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计划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印发有关单位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