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

立法计划确定前,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