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茅洲河流域防洪减灾、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联动,在制定暴雨洪水灾害、突发水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时,加强沟通,协同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通报机制。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