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市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总体空间规划编制市排水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区国土空间规划、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区排水专项规划,经市排水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区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