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实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拆除、移动方案并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未按照方案实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