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