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