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