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筑小区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建筑小区红线范围内排水检查井、井盖、雨水口、化粪池等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建筑小区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