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监测第三十三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按照供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受委托的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