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监测第二十二条有效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前款规定的排水户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是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办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