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在工业生产区域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在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已经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具备条件的可以不设化粪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