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