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本市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编制市级总体规划和区级总体规划。镇级的总体规划与区级总体规划合并编制,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
(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特殊类型详细规划;
(三)编制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或者流域等能够体现特定功能,并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或者有明确空间资源需求的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要相互协调,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