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登记用途的,由有权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