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报告、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制定的特定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一并报告。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情况应当附上一年度违法违规全部未纠正案例。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就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规划调整事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专题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