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重点功能片区、土地储备、市政交通公共设施近期建设计划范围内的城镇危旧房改造,应当优先征收、腾退或者置换,依法予以搬迁安置补偿;暂不实施的,应当主要采用原状维修方式。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城镇危旧房改造,可以采用原状维修或者拆除重建的方式实施改造提升,为改善民生、增加公益设施或者公共空间的,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对于改建、扩建、原址重建项目受客观条件限制,其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配建等规划管理指标,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指标实施危旧房改造。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