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因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搭建辅助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时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建立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档案,并对临时建设工程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但本条例实施前批准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临时建设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同时涉及临时用地和建设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合并办理。临时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期限。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