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等材料,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建设;
(二)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
符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要求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