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咨询评审制度,加强对建筑设计方案风貌管控内容的评审。
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设工程、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位于城市重点地区、有可能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设工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定设计方案前通过公示、座谈会、咨询会、专家评审会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设计方案中建筑环境和公共艺术等风貌管控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