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地块位置和范围、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供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办理用地选址或者划拨批准文件时一并提出规划条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的,应当在批准供地时提出规划条件。

尚未制定或者正在修改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可以持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规划条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规划条件的论证方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