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而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后依法报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