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围海、填海等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本市不得新增围海、填海,符合国家、省有关准入规定的建设项目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