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据详细规划开展城镇集中建设。

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符合国家、省有关准入规定的建设项目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