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空间布局、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时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报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储备、供应等自然资源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