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修改专项规划:

(一)所依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需要修改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改的;

(三)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特定功能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