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用地用海使用标准、空间性内容与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等技术审查,并将专项规划的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专章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相关部门方可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在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将规划成果提交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