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需要修改市级总体规划的,市人民政府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区级总体规划的,区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国家重大战略调整;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
(五)经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需要修改总体规划;
(六)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