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级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组织编制,先由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区级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区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备案。

总体规划提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应附市规划委员会全部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