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并移交;逾期拒不履行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