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或者架空层停放或者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