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其他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

(三)擅自决定占用、挖掘业主共有道路、场地;

(四)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