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会议结束后七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研究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