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