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