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街道人大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