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政府应当在海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保障、陆岛交通、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大对万山区的支持力度。市政府应当支持万山区与其他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共同建设海洋产业园区,建立陆海、陆岛合作机制,协同开展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