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海岛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关于海岛乡村风貌管控的相关规定。

支持海岛建筑在满足建筑安全、与海岛风貌协调等条件下,利用屋面打造休闲观景平台。具备条件的片区应当开展建筑退缩空间与城市道路一体化设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