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每年九月为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集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