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