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效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公示相关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