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的人员中聘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派出单位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保障其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并支持其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培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