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并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

学生确有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