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并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