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其身心发展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二)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关注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三)督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时以真实身份验证,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账号;

(四)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