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拟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