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查处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查处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