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存在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保存相关记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