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