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第五章 协同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铁路沿线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与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组织协调工作。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双段长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巡查,及时排查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双段长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应当在铁路沿线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